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00號
TCDV,106,司促,9700,201704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
債 權 人 太府天寶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仁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美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林美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㈡提出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以釋明債
   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㈢請提出邱仁廷太府天寶C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