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
債 權 人 太府天寶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仁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美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林美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㈡提出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以釋明債
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㈢請提出邱仁廷為太府天寶C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