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
債 權 人 楊月珠即順驊洋五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淑紫即禎妙五金商行、楊淑麗即禎妙
五金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曾以喜洋洋之名義訂購貨品,經債務人簽收、
發之釋明文件。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
合夥,併請提出其所有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並更正相對
人身分之法律關係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