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80號
債 權 人 廖宜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啟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狀載10年應付未付之利息差額640萬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依民法207條規定,利息
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