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韋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韋如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 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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