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榮信
債 務 人 林富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榮信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林
富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5筆,共計新臺幣3萬7,42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榮信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3萬2,57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富貴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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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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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富貴、林│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2579 │榮信 │1月07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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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富貴、林│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579 │榮信 │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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