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51號
TCDV,106,司促,9451,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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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債 權 人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究為李明「勳」或李
   明「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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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