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債 權 人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究為李明「勳」或李
明「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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