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瑞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瑞乾於民國89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06日止
累計112,077元正未給付,(其中28,565元為本金,
83,5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瑞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
500767167,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06日止累計
273,327元正未給付,其中70,184元為消費款;199,543
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40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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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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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瑞乾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0184 │ │4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瑞乾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565 │ │4月0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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