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86號
TCDV,106,司促,9386,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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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
債 權 人 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鹿漢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明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印章。
  ㈢查報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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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