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
債 權 人 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鹿漢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明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印章。
㈢查報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