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
債 權 人 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鹿漢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姚亦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聲請狀末之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之印章。
㈢補債務人姚亦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㈤請提出鹿漢民為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