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84號
TCDV,106,司促,9384,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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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債 權 人 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鹿漢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韓美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聲請狀末之印文。
  ㈢提出債務人韓美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㈤補正鹿漢民現為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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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