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80號
TCDV,106,司促,9380,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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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0號
債 權 人 張妙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張協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張協和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㈢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
   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繼承人各為何?若亦
   為繼承人,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
   等陳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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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