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0號
債 權 人 張妙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張協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張協和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㈢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
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繼承人各為何?若亦
為繼承人,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
等陳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