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73號
TCDV,106,司促,9373,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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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 權 人 鄭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站前85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僅請求新臺幣335000元,或尚包含自106年4月起
   至106年12月止,按月給付67000元?倘為後者,應釋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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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