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 權 人 鄭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站前85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僅請求新臺幣335000元,或尚包含自106年4月起
至106年12月止,按月給付67000元?倘為後者,應釋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