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
債 權 人 世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徐英晋究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