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06號
TCDV,106,司促,9106,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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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
債 權 人 世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徐英晋究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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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