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91號
債 權 人 王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林京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盧林京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05年5月6日?其依據為何?(
因約定清償期為105年7月6日)
㈢提示日期為何?並補前經臺中地方法院准許強制執行之民
事裁定票號及裁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