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鈺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鈺婕於102年10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3566-6366-8976-7805)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
金。
(二)債務人張鈺婕自102年11月至105年05月共消費新臺幣2
2,527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
計新臺幣24,61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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