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債 權 人 興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福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端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張端瑞?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 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與所附建物登記謄 本所有權人張端端不符)㈡若債務人為張端端,請補對其請 求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6年4月12日聲請狀內仍未補正㈡若債務人為張端 端,請補對其請求之釋明資料(催告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