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47號
TCDV,106,司促,8847,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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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
債 權 人 魏進財
債 務 人 張朝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
  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
  有明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
  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
  無命補正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
  意旨可參。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0,000元部
  分,債權人僅表明有證人為證,並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
  據,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
  釋明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規定,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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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