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21號
TCDV,106,司促,8821,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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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
債 權 人 團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臻如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臻如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冷凍設備及維修服務之釋明資料(如訂購
   單、簽收單、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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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團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如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