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16號
TCDV,106,司促,8816,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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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沙鹿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秉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李最是否為債權人臺中市沙鹿區農會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貸款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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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