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
債 權 人 曾翔志
債 務 人 澄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
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
提示日。是以,本件聲請票號XG1515937號之支票,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115,500元之票據債權,其提示日前之利息
請求,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
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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