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27號
TCDV,106,司促,8727,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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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宏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叁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肆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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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