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
債 權 人 羅雅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聰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已死亡),如債
務人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王聰榮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王聰榮死亡時之戶籍地法
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
函查結果。
㈢確認狀附後製文字記錄是否為監視錄影資料之譯文,及該
文字記錄本身與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關連性;另請確認本
件債權人、債務人與狀附錄影、文字記錄之關連性。
㈣查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㈤查報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