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14號
TCDV,106,司促,8714,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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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
債 權 人 羅雅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聰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已死亡),如債
   務人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王聰榮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王聰榮死亡時之戶籍地法
   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
   函查結果。
  ㈢確認狀附後製文字記錄是否為監視錄影資料之譯文,及該
   文字記錄本身與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關連性;另請確認本
   件債權人、債務人與狀附錄影、文字記錄之關連性。
  ㈣查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㈤查報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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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