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50號
TCDV,106,司促,8650,201704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張權震即張鈞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