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623號
TCDV,106,司促,7623,2017041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債 權 人 蕭珀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宏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與債務人合作之釋明資 料,如契約書、匯款憑證等)。㈡請求利息起算日民國96年6 月1日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6年3月29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 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6年4月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 力。
二、債權人於106年3月31日補正狀內仍未補正㈠釋明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與債務人合作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匯 款憑證等),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