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77號
TCDV,106,司促,6477,2017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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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
債 權 人 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文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 之人。公司法第213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文其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 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且因債務人周文其為債權人麒麟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依法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3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麒麟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簽章,此項通知已於 同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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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