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60號
TCDV,106,司促,5660,201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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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聲 請 人 黃欽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豐烈黃駿捷、黃駿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黃豐烈於民國95年1月20日向其借款新臺幣 450萬元,屆期不為清償,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並有本 院105年度司執寅字第63919號債權憑證為憑,為此聲請支付 命令等語,惟聲請人既已取得執行名義,本得逕向法院聲請 對黃豐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須另行聲請支付命令,是 本件聲請就黃豐烈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欠缺權利保護之必 要,其聲請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併對黃駿捷、黃駿提聲 請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其請求,經 本院於106年3月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聲請人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就黃駿捷、黃駿提核發支付命 令之部分,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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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