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16號
TCDV,106,司促,10716,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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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利嘉
債 務 人 張彥哲即張金山
債 務 人 陳家穎即陳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利嘉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張彥哲
  即張金山陳家穎即陳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1900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利嘉自105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163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張彥哲即張金山陳家穎即陳淑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利嘉、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16358│彥哲即張金│0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山、陳家穎│      │      │       │
│  │   │即陳淑貞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利嘉、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6358│彥哲即張金│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山、陳家穎│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淑貞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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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