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曹振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振祥於民國105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4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2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6年04月20日止累計1,384,752元正未給付,其中1,351,19
5元為本金;32,773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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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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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曹振祥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135119│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5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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