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566號
TCDV,106,司促,10566,201704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銜曜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許浩學

債 務 人 許志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銜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