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4號
債 權 人 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文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至5/5日止)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催告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