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404號
TCDV,106,司促,10404,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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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4號
債 權 人 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文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至5/5日止)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催告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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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