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402號
TCDV,106,司促,10402,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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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坤、祁
興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查報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何?
  ㈣釋明債權人代債務人兌付共計新臺幣270,500,000元之本
   票款項。
  ㈤提出債務人不動產遭第三人假扣押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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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