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坤、祁
興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查報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何?
㈣釋明債權人代債務人兌付共計新臺幣270,500,000元之本
票款項。
㈤提出債務人不動產遭第三人假扣押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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