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閔翔
債 務 人 陳清泗
債 務 人 吳貴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閔翔於民國97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清泗
、吳貴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3筆,共計新臺幣67,93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閔翔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5年12月3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3,
906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陳清泗、吳貴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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