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37號
TCDV,106,勞執,37,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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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廖婉竹
相 對 人 喬安格斯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奎榕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2A53)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編號9廖婉竹)新臺幣叁萬零捌佰伍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經社團法人臺中 市勞資關係協會(下稱: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成立調解( 案號:202A53),依該調解紀錄,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3 萬850 元,並應於106 年3 月20日及106 年4 月20日各給付1 萬5,425 元之部分,因相對人未履行給 付調解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 106 年2 月15日調解成立,其調解結果為:「(一)資方同 意給付勞方工資及勞健保津貼之請求,分兩期給付,均匯入 勞方指定帳戶……9.廖婉竹計3 萬850 元,於106 年3 月20 日及106 年4 月20各給付1 萬5,425 元(合作金庫銀行西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廖婉竹)。( 二)以上款項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 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2 月21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09687號 函及臺中市勞資關係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且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自屬依法有據,應予准 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第13條第1 款、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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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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