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宋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苑如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
1,327元(計算式:(25+44)X102483=7071327),應徵上訴裁
判費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