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7號
TCDV,105,重訴,57,20170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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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宋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苑如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
1,327元(計算式:(25+44)X102483=7071327),應徵上訴裁
判費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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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