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9號
TCDV,105,重訴,49,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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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勝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蕭錦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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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