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9號
TCDV,105,重家訴,9,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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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劉惠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蔡雅玲即被繼承人陳忠賢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及繳納遺產稅後,將剩餘之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給原告,並將剩餘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交付給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忠賢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 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 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交 付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嗣於106年2月15日追加請求交付如附 表二所示之遺產,並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訴之 變更及追加,其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之 終結,核符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即立遺囑人陳忠賢於民國103年9月3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陳忠賢於過 世前,即將其所有存款交予原告使用,原告並於被繼承人需 用款項時,始會交付若干費用予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因慮及 日後無繼承人可繼承其遺留之財產,乃於103年6月3日以自 書遺囑之方式,指明:「本人陳忠賢因身後無子嗣若往後有 發生任何事情,本人指定:第一順位劉惠華女士為我本人處 理身後之事並有權處理本人所屬之不動產、本人銀行存款及 本人保險諸事宜,若劉惠華女士無法承接,由第二順位劉卉 蓁女士,第三順位劉綉春女士接手處理,為恐往後有爭議, 特立此書」,足見被繼承人乃指定將其遺產全數贈與原告, 故被告即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清償被繼承人所遺債務及 遺產稅後,自應將餘款及其他遺產交付予受遺贈人即原告。 詎原告前於104年9月間以存證信函函告被告應交付遺贈物予 原告,被告卻未曾回覆原告之請求,足見被告已有拒絕交付 遺贈物予原告之意。爰依遺囑遺贈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遺囑之形式及內容真正不爭執,僅內容文義 不明確,不敢輕易登記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立遺囑人即被繼承人陳忠賢於103年9月3日死亡,死亡後 因無繼承人由本院指定被告為為其遺產管理人,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財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為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0號選任 遺產管理人卷證在卷可憑,原告前開主張,堪認為真實。(二)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定有 明文,又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 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三)原告主張立遺囑人即被繼承人陳忠賢生前由其代為管理存 款,立遺囑人於103年6月3日自書遺囑,將其遺產全數贈 與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自書遺囑為證,並經證人陳玄奇 到庭證稱:「被繼承人陳忠賢是我堂弟,我的爺爺跟被繼 承人的爺爺是兄弟,(問:之前是否知道陳忠賢有無就其 身後事如何辦理?)我知道,這是我教陳忠賢要寫遺囑, 大約102年5月間。(問:是否知悉你建議陳忠賢之後,陳 忠賢如何處理?)我知道,陳忠賢本人跟我說的,陳忠賢 跟我說遺產要辦給原告並且已經辦好,至於過程我沒有詢 問,陳忠賢只有跟我說遺囑寫好。(問:剛剛有提到你教 陳忠賢要寫遺囑的,你如何跟陳忠賢提這件事情?)因為 陳忠賢的媽媽過世後,我要陳忠賢寫遺囑,是希望有人可 以照顧陳忠賢,假設如果陳忠賢過世後,要把陳忠賢過世 後就把陳忠賢的財產給照顧他的人。如果陳忠賢不需要其 他人照顧而過世,陳忠賢的財產也因為立了遺囑,避免在 世的其他親人吵架。(問:原告跟陳忠賢是什麼關係?) 陳忠賢的爸爸跟原告的媽媽是姊弟,所以原告跟陳忠賢是 表姊弟的關係。(問:有沒有看過陳忠賢跟原告的互動? )有,原告常常會唸陳忠賢,因為陳忠賢常常在喝酒。( 問:陳忠賢的日常生活何人在照顧?)原告會打理陳忠賢 的日常生活起居及生活費」等語(見本院105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筆錄),又證人陳玄奇前開證述內容,經提示於 關係人劉卉蓁劉秀春(系爭遺囑上第二、三順位之接手 處理人),渠等亦均表示無意見,另被告對遺囑之真正亦 不爭執,是原告前開主張,亦堪信為真實。
(四)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觀諸前開遺囑所載「為我



本人處理身後之事並有權處理本人所屬不動產、本人銀行 存款及本人保險諸事宜」,將本人所遺不動產、動產等遺 產,由原告全權處理,任由其處置,應係遺贈原告之意, 蓋前開遺囑既無遺產處分方式之記載,原告顯非遺囑執行 人,僅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執行遺產之處分,是若非有將遺 產贈與原告之意,原告何有權源處理陳忠賢之遺產?復參 酌證人陳玄奇上開所述,認立遺囑人有死後移轉財產所有 權予原告之意。故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忠賢之遺產管理人若 清償被繼承人所遺債務及遺產稅後,若仍有剩餘部分,自 應將賸餘動產與其他不動產一併交付給受遺贈人即原告。 從而,原告依遺囑遺贈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被繼承人 陳忠賢之遺產管理人應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將附表 一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並將附表二所示之 動產交付給原告,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忠賢所遺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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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遺產所在地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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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92㎡、│
│ │ │權利範圍:1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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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800㎡│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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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843㎡│
│ │ │、權利範圍:64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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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93㎡ │
│ │ │、權利範圍:1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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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620㎡│




│ │ │、權利範圍:1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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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7.17㎡│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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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房屋│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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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陳忠賢所遺之動產(單位:新臺幣)┌──┬──┬────────────────────┐
│編號│項目│遺產所在地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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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313,1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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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款│臺灣中小企銀1,1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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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款│臺灣銀行19,7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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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款│大雅區農會106,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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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存款│臺中銀行大雅分行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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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存款│臺中22支郵局5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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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存款│華南銀行豐原分行1,1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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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存款│玉山銀行大雅分行614,5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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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資│兆豐國際國民基金3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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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資│榮化227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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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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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