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玥茗
兼法定代理 張淑敏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振發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德楚
張啟鍠
張啟正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