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51號
TCDV,105,訴,3251,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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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玥茗
兼法定代理 張淑敏

法定代理人 曾振發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德楚
      張啟鍠
      張啟正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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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