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0號
原 告 朱麗香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何嘉華
陳世周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6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255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
元,原告僅繳納25,255元,尚欠29,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