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2號
上 訴 人 賴宇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