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2號
原 告 施木富
原 告 施妙珠
原 告 施秀金
原 告 施榮珠
原 告 施木盛
原 告 施銘晃
原 告 施蓉錚
原 告 施銘修
上八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上八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追加原告 林施淑妙
被 告 施木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以下事項,於5月5日前為書狀交換,繕本並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一)本件兩造間是否有協議分割遺產?
(二)若尚未協議分割遺產,被告仍為繼承人之一,則原告應就 訴之聲明中被告應返還之對象為訴之變更(即究竟應返還 於原告,或應返還於被繼承人施平和之全體繼承人,請原 告為確認)。請原告將變更後聲明之繕本逕送被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