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鍾美莉
被 上訴人 陳炫文
魏淑美
陳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887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75,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