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系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105年度破字第2
8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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