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17號
原 告 詹萬興
詹萬成
詹萬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何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105年度偵字第17317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