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373號
TCDV,105,婚,373,2017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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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黃朝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蓮玉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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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