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5年度,128號
TCDV,105,司家他,128,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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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他字第128號
受 裁定人
即 聲請人 郭宗興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才銘及郭嘉柔間請求給付扶養
費事件(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78號),經裁定確定後,應依
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 3項規 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 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 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 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 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 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非訟事件程序費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 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又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 標準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家 事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非訟訴訟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3條第 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 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 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亦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二、本件受裁定人即聲請人郭宗興與相對人郭才銘及郭嘉柔間之 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78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4年度家救字第163號准予訴 訟救助。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家親 聲字第 878號裁定聲請駁回,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並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請求 相對人應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5,000元 。相對人於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19日,已屆滿54 歲,平均餘命尚有 28.72年,有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附卷可 參,給付扶養費期間已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本件係因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因其標的價額為1,200,00 0元【計算式: 5,000(元)×12(月)×10(年)×2=1, 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計算,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 之程序費用2,000元,應由受裁定人全額支付,並應於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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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