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原 告 郭志文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石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怡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 告 潘佳駿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昌泉
被 告 張胤浤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順程
被 告 吳乙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被告吳乙忠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致開庭通知送達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23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