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廖泳銓(原名廖志明)即新極速汽車音響影音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廷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因財產權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另有非因財產權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 元,合計28,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