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5年度,10號
TCDV,105,保險,10,2017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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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秀梅
      李芸甄
      李育修
      李毓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21日本
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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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