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秀梅
李芸甄
李育修
李毓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21日本
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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