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05號上 訴 人 忠明大樓管理委員會 (即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光爛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複代理人 林宥任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複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上訴人 李俊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複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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