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千里工程行即謝詠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9,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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