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50號
TCDV,104,建,150,20170417,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千里工程行即謝詠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9,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1/1頁


參考資料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